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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曹县商都博物馆文物(藏品)暂定征集办法

          第一条 总则
          为建好县博物馆,规范县博物馆文物(藏品)征集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《博物馆条例》《博物馆管理办法》《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          第二条 征集宗旨
          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,展示我县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,丰富县博物馆文物(藏品),强化博物馆功能。
          第三条 征集主体
          博物馆文物(藏品)征集主体是县文体局。
          第四条 征集范围
          (一)与曹县地域历史文化有关的文物。
          (二)与曹县历史文化有关的研究成果(图书、文献、资料等)。
          (三)与曹县地域历史文化有关的书画、陶瓷、篆刻、雕塑等优秀艺术作品。
          (四)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(藏品)。
          第五条 征集标准
          (一)征集范围内经专家鉴定为真品的文物(藏品)。
          (二)国家一级美术师、全国美协书协会员、省美协书协理事以上或全国美术书法获奖者作品。
          (三)高级工艺美术师、省级以上非遗传承人优秀作品。
          (四)重大活动中的优秀作品。
          (五)在艺术领域有影响力的艺术家的优秀作品。
          第六条 征集形式
          (一)捐赠。接收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无偿捐赠和有偿捐赠。
          (二)移交。接收考古发掘的移交文物;接收公安、海关、法院、工商管理等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(藏品)。
          (三)调拨。接收博物馆、文管所的调拨文物(藏品)。
          (四)征购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,对所有人自愿出售的文物(藏品),以双方认可的合理价格进行收购。
          (五)竞拍。有选择地参加国内相关拍卖会,通过竞拍方式征集所需文物(藏品)。
          (六)借展。借所有单位或个人的文物(藏品)进行展览,以双方认同的约定实施,与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。
          第七条 征集程序
          无偿捐赠的文物(藏品),由县文体局对其文物来源渠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,经组织专家鉴定后,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书,颁发文物(藏品)捐赠证书;移交、调拨的文物(藏品),由县文体局与移交、调拨部门完善接收手续。
          借展的文物(藏品),由县文体局与借出单位或个人拟定借展协议,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备案。
          有偿捐赠或征购的文物(藏品):
          (一)合法性审查。县文体局对该文物来源渠道是否合法进行审查。
          (二)初步鉴定。县文体局组织3名以上的专业人员进行初步鉴定,出具初步鉴定意见。
          (三)实行征购计划管理。县文体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征购或有偿捐赠计划,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。
          (四)组织鉴定和评估。按文物(藏品)的价值和类别,提请相关部门和专业协会推荐3名以上的专家进行鉴定,出具鉴定意见书,提出价格区间意见。文物类的专家,由文物主管部门推荐,其他类的专家由相关专业协会推荐。
          (五)组织价格谈判。由县文体局和县财政、审计、国资金融等部门人员组成价格谈判小组,根据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和价格区间,与所有方谈判,确定双方认可的合理价格。征购的文物(藏品),双方最终确定的价格不得高出专家提出的价格区间范围;有偿捐赠的文物(藏品),捐赠补偿费用不得超过专家评估价格的30%。谈判期间,谈判小组成员不得将专家鉴定价格透露给征集目标物所有权人,谈判小组成员不得与征集目标物有利害关系。
          (六)征购(捐赠)价格的审定。谈判小组谈判后的最终价格,须按征购计划审批权限,报分管县领导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。审定后,县文体局与所有方签订有偿捐赠或征购协议。
          (七)竞拍的文物(藏品),采取“一事一议”方式,由县文体局提出竞拍方案,报请县政府审批。
          (八)县文体局就文物(藏品)的征集过程形成报告报县国资金融局备案。其中,涉及移交、调拨文物的,报县国资金融局按程序审批。
          第八条 藏品管理
          县文体局对征集的文物(藏品)要及时编列账簿,设立收藏征集物品专账,编写详细档案。
          县文体局应妥善保管文物(藏品),不得损毁,不得擅自出售、赠送或抵押。由于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文物(藏品),按照相关规定执行。
          第九条 其他
          本办法由县文体局负责解释。
         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,有效期5年,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,不得作为适用依据。
     
    曹县商都博物馆
    2018年12月3日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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